第一百零六条
有效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他人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或者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