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