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动产单元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可以只记载宗地面积,不记载分摊土地面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