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