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