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