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