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