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风险预警机制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安全应急保障设备设施,设立旅游应急救援点,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