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边境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公开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三)履行旅游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对旅游活动进行安全告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不得从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
(六)不得在旅游沿线、旅游景区(点)及周围尾随、纠缠、诱骗、胁迫、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
(七)不得圈占景点、景观,设置障碍物,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