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乡村旅游特色产品名录,支持乡村在临近景区景点、旅游综合服务站、自驾车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乡村旅游商品购销点。

鼓励、引导和支持农牧民、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景区开发、旅游经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