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和特色产业,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诗画乡村、旅游小镇的开发与建设。

鼓励和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发展田园艺术景观、绿色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新型农业业态,设计、推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