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支持利用温泉、气泉、森林、草原和少数民族医疗卫生资源,建设集气热特色疗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康养旅游基地,开发高端民族医疗、养老、康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