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旅游产业宣传与促进第四十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倡利用边境旅游区(点)、文物古迹、革命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旅游资源开展边境游、红色游、研学游等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