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旅游产业宣传与促进第三十九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突出地域元素、体现区域风格,加快风情县城、民俗街区、滨水空间、城市绿道、骑行公园建设,支持旅游综合体、主题功能区、中央游憩区等建设,培育特色节庆和夜游项目,开发城市休闲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