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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旅游产业宣传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资源特点,开发春、冬季旅游潜力,开展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淡季主题旅游活动,推动四季宜游发展。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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