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旅游产业宣传与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媒体、公众等参与的全域旅游营销机制,宣传旅游产品、推介旅游品牌、提升全域旅游整体吸引力。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