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旅游产业宣传与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在对外宣传、重大文化、经贸、体育等活动中统一使用自治州或者地区旅游形象标识和宣传语。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