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中心、交通集散点、旅游饭店、旅游娱乐场所、休闲街道、自驾车营地、旅游乡村、加油(气)站、超市商场等应当设置旅游标识标志牌。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秩序。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