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三十三条有效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点)、旅游通道的保护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景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通道标准和载客容量,配备安全、环保、舒适的新能源区间车,满足输送游客需要。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