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利用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全时域、全地域、全要素的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带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地域旅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