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八条有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