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推进覆盖旅游干线、国家A级景区、旅游乡村和宾馆饭店的电力和通信设施建设,实现智慧旅游信息化。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