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功能齐全的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