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旅游资讯网络平台,无偿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购物、快递、医疗、救援、安全风险、客流量预警等服务信息;在公共交通枢纽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自助式旅游多媒体设施,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鼓励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为旅游者提供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
旅游景区(点)应当开设应急救援报警电话,设置标识标牌并在通信网络平台上向旅游者公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