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旅游精品线路,鼓励旅游服务经营者开发自驾游旅游产品、建设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鼓励旅游企业设立车辆租赁点,方便游客自驾、自骑和区域内异地还车。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