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旅游精品线路,鼓励旅游服务经营者开发自驾游旅游产品、建设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

鼓励旅游企业设立车辆租赁点,方便游客自驾、自骑和区域内异地还车。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