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景区(点)、城镇、旅游乡村饮(给)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充电设施、车辆停靠休息场所等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旅游引导标识体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