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景区(点)、城镇、旅游乡村饮(给)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充电设施、车辆停靠休息场所等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旅游引导标识体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