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旅游干道建设,推进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以及相邻区域景区之间公路、景区道路贯通,形成旅游交通环线。县(市)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开通机场、车站、旅客集散中心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与主要景区之间的公交旅游专线,畅通旅游公交线路。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