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旅游干道建设,推进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以及相邻区域景区之间公路、景区道路贯通,形成旅游交通环线。

县(市)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开通机场、车站、旅客集散中心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与主要景区之间的公交旅游专线,畅通旅游公交线路。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