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创意研发,打造体现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促进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