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创意研发,打造体现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促进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