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