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四条有效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旅游生产要素、增加旅游资源有效供给、提高旅游资源利用率、协调推进产业融合的原则,体现地域自然资源和民族历史人文特点,以重点A级景区为核心,统筹旅游资源空间布局,推动旅游产品差异化、多样化、品牌化。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