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在旅游策划、宣传营销、产品开发、产业融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