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高等院校、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和培训规模应当与旅游市场需求相适应,向社会提供旅游业服务人才。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