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州、地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卫生健康、体育、气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