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对旅游安全、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