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长江安庆段长江江豚就地保护,应当实施下列主要栖息地保护措施:(一)闸口、支流与长江交汇水域及洲尾等长江江豚冬季索饵场的保护与修复;(二)洲头、边滩等浅水水域长江江豚繁育场的保护与修复;(三)长江干堤内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前款规定的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专业机构确定,并根据主要栖息地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