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庆西江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成高标准的长江江豚救护基地、科研基地、生态保护教育基地。

禁止在西江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地水域垂钓和游泳等干扰长江江豚栖息地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