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虐待、伤害、非法捕捉和利用长江江豚以及侵占、破坏长江江豚栖息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