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虐待、伤害、非法捕捉和利用长江江豚以及侵占、破坏长江江豚栖息地资源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