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开展相关行政执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修复、收容救护、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江豚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临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