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和临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制定长江江豚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年度长江江豚保护管理检查计划,组织渔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长江江豚科研、保护组织等相关单位定期会商,实行联防联控,推进长江江豚保护工作。
市和临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江豚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