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可以给予奖励:(一)对安庆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以及拯救、保护、繁殖长江江豚取得显著成绩的;(二)执行保护长江江豚的相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三)发现破坏长江江豚资源的行为,能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四)在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