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救助和保护长江江豚受到损失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