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项目以及防洪、救灾、河道、航道治理等公共事务需要以外,禁止在长江安庆段下列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开发建设与生态修复无关的项目:

(一)破罡闸、华阳河口和皖河口等长江江豚索饵水域;

(二)安庆水道鹅眉洲头和北圩拐、官洲水道广成圩、湖口水道北岸等长江江豚索饵与抚育洲头和边滩水域;

(三)长江安庆段没有通航的支汊水域。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