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长江江豚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在长江安庆段内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执行紧急公务、军事运输、应急救助等任务外,上行船舶通过长江安庆段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时,不得进入航道以外水域。无法避让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航行通告的规定航行,保障长江江豚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

(二)设置排污口,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活动,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市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长江江豚资源的损害;

(四)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长江江豚繁育期。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