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等方面,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