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解除查封、扣押后,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认领公告。通知或者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