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逾期未处理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对鲜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