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