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