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