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积极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